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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,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社会主义学校,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,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意见。
第二条 中、小学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"教代会")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,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。
第四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社会主义方向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法律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教工三者利益关系,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,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,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五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管理,是学校党组织、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。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,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。教代会因当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规定的职权;校长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,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。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。
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 职 权
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、发展规划、学年工作计划、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,提出意见和建议;
二、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、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、教职工纪律要求、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;
三 、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;
四 、评议、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,可以提出表扬、批评和奖惩建议。
第八条 教代会根据自身职权范围,针对学校和教职工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,确定中心议题。教代会对某些议题的审议研究,可作出相应的决议、决定或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第九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。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,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,如意见不能统一,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,必要时,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。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。
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年级组(或教研组,下同)、处、室、校办企业为单位,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
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代表性,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,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。学校教职工(包括领导干部)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,不设当然代表。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、工会干部、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教代会。
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,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,可以连选连任。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。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换本单位的代表。教职工代表可按年级组、处、室等组成代表小组,推选组长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:
一、 在教代会上,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 在教代会上,参加各项议题的讨论,充分发表意见;
三、 有权参加关于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、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。教职工代标行使民主权利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、阻挠或打击报复。
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:
一、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社会主义方向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教育方针,不断提高政治觉悟、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;
二、 密切联系群众,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,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,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,做好教职工群众的工作;
三、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,搞好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六条 有五十名以上教职工的学校,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;五十名以下教职工的学校,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,由全校教职工直接参加教职工大会。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性质、职权相同。
第十七条 教代会推选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。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、干部和职工的代表,其中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。
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二至三年为一届,每学年至少要召开一至二次,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遇有重大事项,经学校党、政、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,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。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、决定,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,设立若干精干的专门小组(或委员会),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。专门小组的人选,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。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,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,经学校党、政、工领导研究同意,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,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。
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大会与工会
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教代会的日 常工作,承担下列工作任务:
一、 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;
二、 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,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;
三、 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、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,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,向教代会提出建议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,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;
四、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,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和民主管理知识,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;
五、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,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利;
六、 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。
第二十二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。

 
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第三小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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